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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孟凡霞 来源: 北京商报
商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在明年年底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将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另外通知规定,在明年12月31日以前,将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等。
来源: 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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